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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惠景中学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016年09月30日作者:佛山市惠景中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信访稳定工作,维护我校稳定大局,我校特制订信访稳定工作相关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我校信访工作责任,强化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促进全校稳定和经发展,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包括全校各处室主任、直接责任人。同时,对信访工作责任分成解决问题处室责任和稳控处室责任,解决问题的处室为产生信访问题或有权处理该信访问题的责任处室,稳控处室主要指信访人所在的基层责任部门。

第三条  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信访工作责任制具体分为:

(一)学校一把手的责任为坚持每季度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排查学校不安定因素,认真分析信访问题,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措施;严格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亲自处理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家长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认真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信访问题。

(二)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任务,积极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的初信初访,确保初信初访结案率不低于95%;及时处理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家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认真落实领导交办异常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切实加强信访部门自身建设,帮助信访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三)分管业务工作领导的责任为定期听取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对可能发生的信访案件,及时拿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并落到实处;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信访问题的办理;亲自处理分管范围内教职工及学生家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它重要信访问题。

(四)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是依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受理、处理、答复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改进各项工作、给予责任追究等建议;按照学校建立的各项信访制度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行领导阅批来信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各处室主任要主动倾听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呼声,切实解决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的每一封来信都要亲自阅批,做到快查快办,件件有结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处理群体访、集体访、缠访事件;建立健教职工及学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处理、会办等项制度。

第五条  落实领导处置信访案件制度,遵照《信访条例》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加大交办、催办力度;凡内容重要、时间紧的信访批示件,应限期办理,及时反馈;凡可能诱发教职工及学生家长越级上访苗头的重要问题,并可能引起重大群体性信访事件的,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千方百计把群众稳定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凡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到上级机关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有关领导接到通知后,不得搞分层次接待,务必按规定时间赶到集访地点,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并负责将上访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带回,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条  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按季召开处理教职工及学生家长上访问题联席会议,特殊时期,随事召开。认真分析教职工及学生家长上访形势;研究处理教职工及学生家长上访问题的政策和办法;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好群众上访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的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作出检查

(三)重点管理

(四)党纪、行政处分

(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主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处室负责人没有及时认真处理,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市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的,发生一次通报一次;

(二) 不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或查处工作流于形式,致使群体性事件突然发生的;群众到省市区缠访、闹访前没有信息报送,接到通知,推诿塞责,去省、市15分钟内跟踪劝返不及时的;

(三)当月发生1批个体来教育局初访的;责任单位没有信息报送,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对信访人故意刁难、威胁、压制或打击报复,情节轻微,丢弃、隐匿、毁损或篡改信访材料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相关处室主任向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一) 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来教育局、市党政机关上访的,责任处室主任将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教职工及学生家长重复集体上访的;

(二)在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对重点信访人稳控不力,导致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当月发生2批集体来教育局初访的;去市超过1批人数超2人的;

(四) 责任处室因对同一问题处置不力连续一周内发生1次以上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 教职工及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市以上党政机关集体上访后,责任处室不亲自或不派人赶赴现场做工作,导致教职工或学生家长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处室撤职处理。

(一)相关处室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到谁、谁负责”的原则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本单位本部门信访秩序失控,连续2次以上发生2人以上规模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二)当月发生2批集体来教育局初访的;或去京、去省超过1人次上访、集体去市超过2批人数超2人的;

(三)对发生异常、重大的信访群体性事件,漠然置之或处理不当,酿成不良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处室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予以登记、限期受理、书面告知和答复,以及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人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弄虚作假、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其他在信访工作中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责任处室内发生重大恶性信访事件(自焚、跳楼自杀等)、群体性事件等,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